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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TXT > 历史 > 民国不求生 > 第三十八章 资产阶级法权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毫无疑问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种体现,理论上来说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国家里,知识产权当然也应该属于社会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利用社会财产来达到个人发财致富的目的和其他自私目的。

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知识和发明创造都应当基于非商品化、公有化的理念,自然科技、文化教育是国家发展的非营利性事业,由国家总供养负责,纵向的企事业单位系统以项目为重要形式实施,并有学会、作协、刊物等横向组织进行交流与“自治”,最后再由国家组织分配利用,个人的开发者不是获得专利“租金”或“利息”类收入,而是得到国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劳动奖励。

但在实际运用中,情况当然不会这么理想,因为由政府发放的劳动奖励,有时候并不能体现出开发者某些发明创造或知识版权的真正价值。

这也会打击到个人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

在目前的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则介乎于完全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这当然也是和目前中国的全民所有制社会革命还未贯彻到底的现实相关。

在版权、发明专利权和工业设计的保护权方面,情况大体上是这样:

首先知识产权本身是归属于个人开发者所有,只是由国家发给知识产权证书以书后就会转交给相关部门代为管理,个人开发者有权取回知识产权的管理权并且也有权对其进行交易、转让的操作,但这一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监督和审查,国家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对知识产权实行强制性国有化,也有权在转让交易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暂时冻结其交易。

尽快这些措施会降低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可能一定程度上导致市场激励没有纯粹的资产阶级法权观念下的专利权强,但是国家给予版权所有人的精神奖励却非常高,政府会为科学界、文艺界和各行各业的精英提供市场以外的其他奖励,诸如各类荣誉称号、勋章奖章、终身待遇等等。

总之,成功的专利制度应该是灵活的。既要鼓励自主研发,又要考虑到对先进技术的学习利用;既要考虑到前期的审核,也要考虑后期的法律成本;既要考虑保护的范围、时间和力度,又要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既要帮助企业保护技术,又要设法促进技术的转移和扩散,鼓励科研。

在已经达到尖端的领域、效益重大的领域、法律暧昧不清的领域,专利保护可以严格一些;而在需要学习的领域、创新竞争激烈的领域、模仿成本高的领域,专利可以稍微松一些。

归根到底,这也涉及到资产阶级法权的问题,但林淮唐也很清楚,短时间内不管是中国、日本,还是像法国这也原来工业基础就非常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也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前共产主义社会阶段。

按照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连按劳分配都是属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观念。马克思是认为在这个阶段里还会存在前一个阶段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构建,他把按劳分配和等量交换也看做其中之一。

恩格斯就进一步把这一社会阶段解释为社会主义。

广义的资产阶级法权当然可以包括所有能产生不平等的法定权利,比如包括专利权在内的各种所有权、继承权、物权等等等等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划分的各种法权,在《哥达纲领批判》里面马克思是认为这是“建立在平等之上的不平等”。

总之,是否对专利权等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国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分野。

在中国社会党内部,像这类涉及到共产主义思想纯理论的部分,在以前大多数党员们就基本是完全听林淮唐的,党内很少有人有自己的独特创见,到这几年多了一个刘师复的理论功底比较好,可对一个治理着近五亿人口老大国家的政党来说,就两个能够拿得上台面的意识形态理论家,实在未免太不够看。

林淮唐自己对理论方面的隐忧就更深了。

列宁同志没能活到1924年给国际共产主义的理论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就算林淮唐能够记住大多数列宁著作的内容,但他可没办法像真正的列宁那样去解释这些文章。

本来,列宁身前大多数著作也都是在1920年以前出版的,包括最重要的《国家与革命》、《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都是在十月革命以前就已经完成出版。列宁同志被刺身亡,导致未能集册出版的文稿,在林淮唐记忆里应该是只剩下一些和殖民地解放问题相关的文章。

要说遗憾,那在原来的历史上列宁同志在1920年以后便基本不再著述这点,更让林淮唐感到遗憾。

先锋队政党夺取国家机器控制权的革命成功,这还只是国际共运的第一步。在林淮唐原来所知道的历史上,这种程度的成功并不算太少,问题是接下来的第二步、第三步……要怎么做,在他的印象里,直到百年以后,国际共运对于第二步、第三步的理论都还没有搭建出一套成熟的、令多数人赞同和满意的框架来。

各省的人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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